今年3月,徐先生在城东买了一套毛坯房。拿到房钥匙后,朋友介绍,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10万元的装修合同。合同约定采用承包商和材料的方式,其中材料为6.5万元,施工款3.5万元,装修期为2个月。在签订合同时,装修公司将装修材料清单,包括合同后的名称和价格,这让徐先生从未接触过装修感到非常放心。
但在装修过程中,徐先生偶然发现他家使用的木地板在清单上注明为260元/平方米。同一品牌、同一规格的木地板可在建材超市交易160元。仅此一项,他就支付了近4000元。他调查了清单上的所有商品,发现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15%―大约30%,这意味着他在这次装修上花了近2万元。
许先生找到装修公司说理,可装修公司以进货渠道不一样予以搪塞。他想更改合同,提出剩余材料由自己购买,也被装修公司拒绝。为此,装修结束后,许先生拒绝向装修公司付最后一笔1.6万元的费用。装修公司没有和他纠缠太多。付款期限一过,他就被告上法庭。经审理,法院认定双方订立的合同有效,诉讼以徐先生的失败告终。
他遭受了损失,但也失去了诉讼,这让徐先生感到困惑。他以合同欺诈为由,将装修公司推上法庭,要求对方退还差价,并进行同等赔偿。然而,在审判中,装修公司提供了与所有采购材料价格一致的发票,合同中没有以市场价格为准的材料价格条款。因此,法院最终认定装修公司合同欺诈的原因尚未成立,并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对此,法律专家认为,徐先生在签订合同时,如果在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单上写明商品价格以当月市场价格为准,或者在签订合同前了解市场价格,并且知道,他就不会赔钱.